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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省将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发表于2015-04-22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要求,省发改委下发相关通知表示,即日起也将适当下调我省省内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

    省发改委的通知中称,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0.0039元/千瓦时。调整后省内火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为0.325元/千瓦时(含税)。

    同时,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汶川地震重灾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统一降低0.005元/千瓦时。逐步取消化肥优惠电价,省内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等化肥生产用电,自2015年4月20日起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提高0.08元/千瓦时,基本电价维持不变;此外,自2016年4月20日起,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也将统一按照大工业电价标准执行。

    通知还强调,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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